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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教学改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3-03-12 1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推动和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我校特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改革立项范围

第四条 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为“教改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校总体性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二)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三)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四)教学管理类项目: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五)学风建设类项目: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班集体建设、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教改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特别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学校优先立项示范性强、易于推广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五条 根据项目研究的深度、广度和资助力度,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立项比例为1:2。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

第六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均可申请教改项目。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教改课题;

(三)在其承担的各级各类教改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方可申报下一年度课题。

第七条 教改项目申请、立项程序:

(一)校级教改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在四月(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二)教改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教改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教务处汇总;

(三)教务处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初评;

(四)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终评并公示;

(五)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校级教改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工作,安排工作进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三方共同签署《甘肃政法学院教改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教改项目跟踪检查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主持该项目,必须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时,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改项目负责人的申请;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推荐新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资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批;

(四)审批同意后,原项目负责人和新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进展、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交接签字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若原项目负责人未遵循以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离开,其负责的项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若发生改变成果形式等重要事项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更改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在项目结题验收时,需出具相关的更改文件。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经费资助金额为:重点项目0.8万元/项;一般项目0.5万元/项。

学校对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给予1:1的配套经费资助,对立项的自筹经费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给予0.8万元/项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按照我校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一)调研差旅费;

(二)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制、翻译等费用;

(三)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

(四)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

(五)必要的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购置费用;

(六)购置或自制必需的研究工具、试验物品等费用;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八)项目成果鉴定费用等。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校级项目在立项后划拨50%的项目启动经费,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50%的结题经费。项目结题验收一年内应完成项目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收取项目资助经费5%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凡立项的校级教改项目均应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课题结题验收一次,时间为12月左右(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逾期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应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结题验收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教改项目结题验收表》,向教务处申请项目成果鉴定;

(二)教务处组织项目结题答辩评审会议并出具结题验收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政法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书》(一式三份);

(二)成果原件;

(三)其他背景材料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除完成《甘肃政法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中的计划任务外,至少需满足以下一项目标:

(一)公开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一般省级刊物3篇,或 CSSCI(或CSCD)来源期刊论文1篇;论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编号,否则不予认定。

(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项目应以成果视频资料、光盘或实物等为主要成果形式。

(三)获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

(四)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政法学院教学改革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政院发[2007]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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