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推动我校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的教学能力与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团队是指以课程(群组)建设、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等为任务,整合教师力量,形成教学实施、研究与改革的教学业务组织。
第三条 在教学单位所组建的教学团队基础上,学校计划用3-6年时间在全校范围内分批建设5-6个左右教学效果优秀、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突出、团队结构稳定、具备良好的发展潜力和突出的创新精神、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校级教学团队,力争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目标
第四条 教学团队应以教研室(课程组、课程群、专业方向)、研究中心(所)、实验室(中心)、教学基地等为建设单位,整合资源,重点围绕公共基础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专业建设、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学科竞赛等)、人才培养模式等为平台建设与组建。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教学团队。
第五条 教学团队建设应服从、服务于学校以法学为主,法商结合,形成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交叉渗透、优势互补、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专业建设目标。
第六条 教学团队的建设要以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为标准,以创新性和特色化建设为目标。
1.教学团队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全力做好课程(群组)或专业的建设、教学改革与创新、教学研究及其成果应用等工作。
2.教学团队要有中短期的建设目标、长远的发展规划,必须保持团队的相对稳定性,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人才,不断充实团队的实力,确保教学团队的可持续发展。校级教学团队要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做到择优选拔,宁缺毋滥。
第七条 通过创建教学团队,形成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任务并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进一步激发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有效指导,进一步提升教师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为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并在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质量工程项目中具有某一方面的突破。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八条 校级教学团队评审条件
1.团队及组成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原则上40%以上的团队成员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
教学团队设带头人1名,成员一般为5-8人,每年可根据实际作适当微调。
2.带头人
团队带头人应为在我校本科教学第一线的在编在岗教师,坚持为本科生上课,具有较高教学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长期致力于本团队的教学建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校级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3.教学及科研工作
团队成员近三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
4.教学成效
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团队近五年来至少获得以下项目中的五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条件):
(1)申报前两年,学生评教或同行评教或教学督导评教成绩为优秀;
(2)校级及校级以上精品课程;
(3)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改革计划项目;
(4)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5)校级优秀教学奖或教师教学竞赛奖或青年教师教学进步奖;
(6)校级及校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7)教师指导的学生在国内外学科大赛(校级学科竞赛及省部级以上学科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
(8)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教学研究论文5篇以上;
(9)承担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重点教材的编写任务;
(10)其他能反映团队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的奖励奖项;
第九条 校级教学团队申报程序
1.校级教学团队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偶数年份的5月30日前。
2.校级教学团队的申报采取团队申请和二级学院(部)推荐相结合,由二级学院(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团队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和保障团队建设的措施上报学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推荐团队进行评审。
3.申报团队需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团队申请书》,并报送主要教学研究与科研成果复印件、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4.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既能充分反映教学团队的总体情况,又脉络清晰、简洁精炼。
第十条 校级教学团队评审程序
1.学校评审。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评审时的资料收集整理与核实等工作。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评审要求和参评团队所报材料,组织投票评出校级教学团队。
2.初评结果公示。初评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申请复审。
3.复议与最终教学团队认定。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教务处视情况报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复评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的申报与推荐
校级教学团队在有效期内可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初审后报教务处,经学校评审推荐,可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承担本科教学工作,追踪专业(学科)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
第十三条 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并把相应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成果,组织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改革计划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四条 教学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多媒体课件建设、网络课程建设等。组织申报各级质量工程项目、规划教材等。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立合理的教学梯队人员,特别要重视团队内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培育各级教学名师。
第五章 教学团队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团队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1.更新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模式;
2.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
3.组织规划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4.加强科学研究与教学的结合,探讨研究性、实践性、启发式等教学方法;
5.加强课程、教材和实验室的建设;
6.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实践、自主创新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
7.落实教师的培养和梯队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8.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规划教材、教改项目等建设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
9. 培育教学名师。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团队管理
1.校级教学团队评审通过后,由团队带头人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书》,制定本团队进一步建设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其建设需要,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团队建设资助经费,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2.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立项一年半进行中期检查,建设期满进行验收。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团队,停拨建设经费,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后续资助经费。中期检查、验收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教学团队建设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监督、管理。
3.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团队总结报告》,学校对资助团队的建设依据《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团队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高度重视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积极开展院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学团队建设计划与实施方案,并落实相关责任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期满验收合格的校级教学团队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原教学团队可重新申请校级教学团队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处于建设期和有效期的校级教学团队成员在国内外进修、岗位聘任、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和评奖、各类人才培养计划选拔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积极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教学团队。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团队建设专项经费,资助校级教学团队的建设。校级教学团队提出资助经费使用计划,团队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拨付。
第二十三条 经费资助额度为每个团队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教学团队建设资助经费按2:1:2比例分三次拨付,拨付时间为通过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和建设期满评估验收后。建设期满评估验收后,根据评估验收结果按比例核拨剩余建设资助经费,达到优秀者按总经费的100%拨付,达到良好者按总经费的80%拨付,达到合格者按总经费的60%拨付(优秀,评估总分≥85分、良好,评估总分≥70分、合格,评估总分≥60分)。
教学团队实行所在学院(部)领导下的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建设评估达到优秀者,按建设期,带头人每年奖励津贴3000元,其他成员每年奖励津贴1000元;团队建设评估达到良好者,按建设期,带头人每年奖励津贴2400元,其他成员每年奖励津贴800元;团队建设评估达到合格者,按建设期,带头人每年奖励津贴1800元,其他成员每年奖励津贴600元;建设期满,评估验收不合格者,带头人及成员退回所有建设资助经费及奖励津贴。
第二十四条 获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称号,学校按1:1比例全部配套建设经费,并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经费。配套经费和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教学团队建设。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教学团队的日常管理由团队带头人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要相应制定院级教学团队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七、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