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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
2013-03-11 14:26  

为加强专业实习的管理,巩固和拓宽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根据《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专业训练和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必要措施。

第二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以创新精神开展实际工作的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同时通过接触社会使学生熟悉国情,增强群众观念、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增强社会主义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三条 学生在专业实习中,除结合理论知识,熟悉掌握实际部门的业务外,还应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研究,每天详细撰写实习笔记。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实习报告(论文)。

第四条 学生专业实习的单位原则上是与本人所学专业有关的部门。

第五条 专业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教学环节,实习成绩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 专业实习时间与方式

第六条 学生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具体时间按照当年学校实习安排意见执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结束后,利用寒、暑假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提前进行专业实习。

学生专业实习,分校内准备、校内实习、校外业务实习、校内集中总结四个阶段进行,学生必须参加各阶段的实习工作。

(一)校内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各院(系)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制定专业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选定指导教师等。

(二)校内实习阶段的主要工作:聘请专家、教授向学生做实习辅导报告;组织学生进行综合模拟实习;做好学生的思想动员和实习纪律教育;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等。

(三)校外业务实习阶段的主要工作:学生在实习单位兼职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参加日常工作,了解和熟悉所在实习岗位的各项业务。

(四)校内集中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整理、撰写实习报告(论文)、评定实习成绩;进行专业实习总结;做好材料汇集、报送、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生专业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实习以就近、方便为原则,由院(系)统一协调安排实习单位。分散实习以学生家庭所在地就近实习为原则,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第八条 学生申请分散实习和提前实习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实习单位必须是与本人所学专业有关的行业和单位;

(二)实习单位有接受本人实习的回执证明;

(三)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有较强的自主、自律能力。

符合前述条件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主任)批准,并在专业实习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专业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各院(系)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实习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安排全校年度专业实习,提出年度专业实习管理措施;

2、提出全校年度实习经费预算,协调各院(系)经费开支项目,合理掌握使用经费;

3、审核各院(系)的专业实习计划,检查各院(系)专业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4、协调解决全校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修订实习管理制度,组织实习经验总结和交流。

第十一条 各院(系)是专业实习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建立院(系)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学生实习工作;

2、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签订实习基地使用协议;

3、制定本院(系)当年实习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确定具体实习内容,落实集中实习单位;

4、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动员工作,选派和聘任实习指导教师,划分实习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落实集中实习师生的食宿和交通工具等问题;

5、做好实习师生的思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搞好各方面的团结协作关系,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

6、指导、检查本院(系)学生实习工作,并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7、审核学生所写的实习报告,检查实习笔记,评定学生专业实习成绩;

8、总结本院(系)专业实习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9、加强实习经费管理,严格各项实习费用开支,负责办理本院(系)实习经费的财务报销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实习经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实习差旅费的借支和报销。

第十三条 国资后勤管理处负责专业实习所需的物资保障,协助搞好实习师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工作。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的请假:

1、实习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均须有证明,并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方可请人代理;

2、实习学生请假应先填请假单,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加注意见后转专职指导教师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者,由本院(系)专职指导教师加注意见后,转主管院长(主任)批准,一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长(主任)加注意见后,送学生工作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的专业实习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专业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包括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和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是各院(系)选派的专门指导专业实习的本院(系)教师。

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是指实习基地或实习单位选派的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兼职实习指导老师确定后,由各院(系)颁发聘请书。

第十七条 专业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落实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定点、编组、向实习基地或单位报送实习计划,介绍基本情况等;

2、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指导;

3、组织和承担实习中的教学任务;

4、考查实习学生的业务能力;

5、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实习期间的安全工作,考查实习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

6、组织和做好实习生的自我鉴定以及小组评议,做好实习成绩的初评工作;

7、向院(系)提出有关实习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全面安排实习生的实习工作;

2、对实习学生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包括各环节工作的业务指导;

3、全面检查学生参加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4、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作风状况,随时与专职实习指导教师联系,并协助做好实习鉴定和实习成绩的初评工作。

第五章 专业实习守则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守则(纪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依法办案,刚正不阿,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舞弊;

4、虚心向实际部门的同志学习请教,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团结互助,助人为乐,勤劳俭朴,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

6、提高警惕,注意安全,晚上十点以后,不得私自外出活动。

对于在实习期间违反守则(纪律)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违纪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实习保密规定:

1、严格遵守业务机关有关保密的规定。

2、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

3、不准将机密文件、材料携带出业务机关。

4、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5、不准在公共场所以私人通电、通信方式或在亲属面前谈论机密和业务机关内部情况。

6、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私自带出业务机关。

7、不准将业务机关掌握的当事人的情况透露给当事人。

8、业务机关内部开会研究的情况,不准在外议论。

第二十条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服从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及时请示汇报,同实习单位搞好关系,尊重当地同志的意见,协商解决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有关重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院(系)领导,事后要有书面报告。

4、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5、深入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的指导,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在内部先统一思想,用适当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6、帮助和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纪律,艰苦朴素,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对表现较差的同学要予以严肃的批评,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取消其实习资格,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7、关心学生生活,及时解决实习学生生活中的困难。

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弄虚作假。

9、坚守工作岗位,除按规定返校汇报之外,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地点。

10、在带好学生实习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专业,结合实习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但不得影响实习工作。

第六章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专业实习成绩由院(系)专业实习领导小组和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从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评,特别要重视考核学生的专业实习报告(论文)和实习笔记,并充分参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实习小组的初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专业实习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论文)和实习笔记撰写认真且具有一定水平,表现出色、工作突出,出满勤者,可评为“优秀”;

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论文)和笔记撰写认真,表现较好,出勤率高者,可评为“良好”;

基本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论文)和实习笔记撰写较认真,表现一般,但工作无失误者,可评为“中等”;

基本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论文)和实习笔记撰写符合要求,表现一般,但工作无重大失误者,可评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评为不及格:

1、未参加实习或实习缺勤时间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未按规定完成实习报告(论文)和实习笔记,或实习报告(论文)和实习笔记不符合要求者;

3、违犯实习纪律、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4、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专业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应将实习工作总结和实习成绩登记表报教务处,并将专业实习鉴定表报学生工作处存档,本院(系)做好实习成绩、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对实习成绩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二级本科学生起执行。专科学生的专业实习参照本办法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学生专业实习规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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