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甘肃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节 选题及开题报告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各学年度第一学期的第15周之前向学生公布选题指南。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选题申请,于开题报告之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名单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于各学年度第一学期第18周之前完成开题报告。学生须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二级学院存档。
开题报告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主要参考资料、论文提纲等内容。
第四条 指导教师不及时、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可随时向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更换指导教师;二级学院经查证属实后应予更换,并将变更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节 撰写、指导与评阅
第五条 论文撰写应遵循学术规范。
指导教师有义务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有剽窃、抄袭等违纪问题进行核查,发现有此类嫌疑者,应提交所在二级学院认定。
第六条 学生应于各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十三周前向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初稿,根据指导教师意见认真修改,并于第十五周前定稿。
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应及时提出指导、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完成论文(设计)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提出评阅意见,根据毕业论文评分标准进行成绩初评。
初评成绩合格的,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初评成绩不及格的,应按指导教师意见修改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后参加答辩。
第八条学生在指导教师初评合格后,将论文(设计)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打印一式三份,连同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交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
第九条毕业论文的结构包括(按定稿后的排列顺序):题目、作者姓名、中英文论文摘要(以中文500字左右计算)、关键词、正文(一般不少于5000字)、参考文献与注释。
毕业论文的基本编辑格式如下:
(1)字体:题目一般用三号宋体加粗,正文内各主要部分的大标题用四号黑体;正文内容使用小四号宋体;中文摘要用五号楷体(其中“论文摘要”四字用同号黑体并加方括号),英文摘要用小四号新罗马体(Times New Roman,其中摘要一词即Abstract采用同一字体加粗并加方括号);参考文献与注释依次列在篇末,均用小五号宋体(其中具有标题性质的“注释”、“参考文献”左边不空格,采用同号黑体加冒号)。
(2)论文(设计)内容各大部分的标题用“一、二……”,次级标题为“(一)、(二)……”,三级标题用“1、2……”,四级标题用“(1)、(2)……”。不再使用五级以下标题。
(3)版式:使用A4规格打印。
(4)毕业论文(设计)的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三节 答辩
第十条 所有本科生毕业论文必须参加公开答辩。
答辩采取答辩组织成员与答辩学生直接对话方式,不得采取电话答辩等远程答辩方式。
第十一条 答辩小组由三名以上具有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资格、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组成,组长主持答辩工作。
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设答辩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答辩程序为:
1.答辩委员会主任或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组织成员;
2.学生报告自己毕业论文(设计)撰写情况及主要内容;
3.答辩组织提问(答辩组织成员提问应提2-3个问题);
4.学生准备及回答问题;
5.答辩组织评议及评定成绩;
6.答辩组织宣布答辩结果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答辩组织秘书应详细记录答辩内容。
每篇论文(设计)的答辩不得少于15分钟。
第十三条 答辩不及格的,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答辩的,经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可推迟答辩。推迟答辩者参加答辩的时间由该二级学院确定。
第十五条 全部答辩工作应于各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十七周前完成。
第四节 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时,主要考查下列方面:
1.是否能够达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要求,完成的质量如何。
2.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掌握的情况如何,写作基本功是否扎实。
3.独立进行研究、写作的能力,论据及论证过程的正确程度;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地说明问题。
4.是否有创新能力。
5.毕业论文(设计)的字数是否达到要求。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论文(设计)最终成绩汇总制作《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报表》一式两份,由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各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报送教务处1份,自己留存一份。
各二级学院负责于各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在学校学分制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将评定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良好率不得超过30%。
第五节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每年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总结工作会议,并形成详实的总结报告,于各学年度第二学期第十八周前报送教务处,同时做好本学院的存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可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全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会议,通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普遍性的问题及研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分专业统一编印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