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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2013-03-11 11:23  

(甘政院发[2007]1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时代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和《甘肃政法学院关于实施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估,促进教师增强研究教学工作的自觉性,促进课程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津贴发放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要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贯穿教师教学工作全过程,涵盖教师的理论、实践教学的各方面。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分别按照学生评教制度、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在学生评教、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基础上,以百分制综合计算得出。即:
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学生评教结果*50%+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50%。
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同行教师评教结果*40%+教学工作委员会评教结果*60%。
综合评估结果(以Y表示)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级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评价等级
Y≥90 优秀
80≤Y<90 良好
70≤Y<80 中等
60≤Y<70 合格
Y<60 不合格

第六条 教学单位应依据“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
第七条 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同行教师评教工作,其成员的教学工作要接受同行教师的评估,但不参与对同行教师的评教。
第八条 教师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其本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不得评定为优秀。
教师有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者,其本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不得评定为良好。
教师有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其本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不得评定为中等。
教师有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其本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不得评定为合格。
第九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按照各教学单位进行排名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
对评估结果为本单位被评估教师总人数前5%的教师,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评估结果为本单位被评估教师总人数后5%的教师,每人一次扣除500元校内津贴,由教师所在单位结合评教结果组织专家组听课后,向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对于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本单位被评估教师总人数后5%的教师,每人一次扣除1000元校内津贴,学校安排其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工作。
教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校督导委员会对相关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的再次评估,提出意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但属于本单位被评估教师总人数后5%的教师,不执行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
第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填入该教师综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并与教师的其他评优和各种奖励挂钩。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
每年6月15日前,教务处、教学单位汇总统计本学年学生评教和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材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评估结果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于6月30日前审查汇总材料,综合计算出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对35岁以下青年教师、评估结果为本单位被评估教师总人数后5%的教师、担任教学单位领导职务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通过听课、查看教学档案等形式加强督导。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要对本单位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同行教师评教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并报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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