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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办法
2013-03-12 11:28  

甘政院发[2008]37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工作,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他们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体育特长,提高竞技水平,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水平运动员(以下除特别指明者外,简称运动员),是指具有体育方面特长,符合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条件,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符合我省规定的特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被我校正式录取到非体育类专业,报到注册后成为学校体育专项运动队正式主力队员的学生。

运动员有义务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由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安排,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比赛由体育教学部组织实施,教练员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研究解决运动员招生、学习、训练等问题。

第二章 成绩和学分管理

第四条 运动员学籍根据《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运动员取得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控制学分数,方可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运动员取得的训练运动学分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训练运动学分总数者,不得毕业。

运动员应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所有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用运动训练学分替代。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的运动训练学分总数达不到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选修课的学分总数者,还应选修相应学分的选修课。

第七条 运动员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可根据其参加比赛成绩适当降低及格线,但最低不低于30分。具体计算办法由教务处制定实施细则。大学外语通过学校二级考试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运动员标准学制四年内每学期的运动训练学分规定如下:第一学期:6学分;第二学期:8学分;第三学期:8学分;第四学期:8学分;第五学期:5学分;第六学期:5学分;第七学期:4学分;第八学期:4学分。

运动员训练运动学分总数最高不超过其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选修课的学分总数。

第九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参加各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奖励学分。

运动员取得的创新学分按照先选修课、后必修课的顺序冲抵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条 运动员应每学期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期间如遇比赛,经所在运动队提出书面申请,所属教学单位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但不得免考。

第十一条 因训练或比赛受伤等特殊原因而分流出来的运动员,应按所学专业普通学生的教学计划要求,补修相关课程达到毕业标准。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队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在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考核情况,评定公共体育课成绩,经体育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登录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三章 训练和比赛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教学部应建立完善的运动员训练档案,详细记录每位运动员的运动训练、比赛情况,并作为核定运动训练学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 运动员运动训练考核成绩由教练员根据运动员平时的训练表现情况以百分制评定,并按学校成绩记载规定计算相应的学分及绩点,经体育教学部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运动训练考核成绩根据以下规定评定:

(一)训练(70分)。刻苦训练,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

(二)训练出勤(30分)。高水平运动队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运动员训练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缺训练课一次扣2分,旷训练课一次扣6分。

(三)运动员参加国家级比赛,其运动训练考核成绩加20分,参加省级比赛加10分。

第十五条 体育教学部应负责制定运动员专项运动训练的教学大纲,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运动员要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认真执行教练的训练安排,刻苦训练,主动完成训练计划,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第十七条 运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教学部报送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服从教练管理,不尊重教练;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练;

(三)不完成训练及竞赛任务;

(四)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

(五)其它违反运动训练、比赛管理规定的情形。

运动员不按规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由体育教学部报送教务处审批扣除该学期运动训练学分。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校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比赛获得名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同时,运动员所属学院应在学生各类评奖、评优等方面,将运动员比赛成绩作为重要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比赛是指由省级以上教育、体育等政府部门组织主办的各类赛事。

第二十条 体育教学部应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成绩考核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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