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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13-03-12 16:13  

甘政院发[2007]199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院学分制教育教学制度的改革,促进我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检验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该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每学期考核课程为各专业、年级本学期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在作学籍处理时考核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一学期讲授完并进行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计算;

(二)凡同一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及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考核的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每学期应进行考试或考查的课程,根据教务处印发的学期教学计划确定。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演示等不同形式,也可根据每学期开课三周内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申报的考核方式予以确定。

第四条 平时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包括课堂考勤、讨论、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实习等),进行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必须于每学期17周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综合评定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及考核内容必须记入《教学日志》。

第五条 期中考核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在110分钟内随堂进行,各专业、年级期中考核课程的具体门数、日期、方式等,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务处的通知具体决定和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必须于每学期第13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期中考核成绩。

第六条 期末考核包括每学期开出的全部课程,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时间为120分钟。凡需要采用开卷笔试、实验操作、口试、演示等形式考核的课程,由课程所属的教研室提出,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可根据教学需要决定课程的考核方式。

选修课的考查,原则上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相对集中进行。考查的具体课程、日期和地点,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查。

第七条 期末考试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二至三周内进行。毕业学期的期末考试于全部课程结束后的第二周统一安排进行,专业实习学生的期末考试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实行考教分离。教务处可根据学院教学的需要,决定对某些必修课和选修课进行期中、期末抽考。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最终成绩一般按以下方式计算:考查课平时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中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考试课平时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10%,期中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

学校决定期末抽考的课程,其最终成绩按考试课成绩比例评定。

实践性较强课程的最终成绩计算比例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十条 对学生的考核资格审查、重修考核、免修考核、免听考核等必须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考核工作实行有偿制。凡命题、制卷、监考、密封、阅卷、登分等均按规定给付报酬。具体付酬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制度执行,坚持考核工作的科学、保密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考核管理是指对考核组织安排、命题、施考、阅卷评分、成绩记载、结果分析等环节严格按制度进行的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学校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的制度。各级各类考核期间学校考核办公室自动成立,组织检查全院考核工作,巡视考场,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处理考核违纪作弊行为。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基础课和通识课的考核组织安排、施考,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程的考核组织安排、施考和本单位所属全部开出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分、成绩记载、结果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主管院长、教务处负责人、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考核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进行考前资格审查和缓考等非正常考核的审查,组织科学命题,严格审核试题,做好监考组织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巡视检查工作,坚持流水阅卷和统一登分制度,科学分析考核结果,及时领取和报送有关材料。

各二级学院要在考前向学生讲明考试纪律和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使每位监考教师熟悉监考规则、考核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一律实行标准化考试,包括统一试卷格式、统一考场布置和学生对号入座、统一密封试卷、集体统一阅卷、统一登分等。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抽考制度,重点检查学院重点建设课程、专业核心课、公共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师教学水平。

抽考的课程由教务处确定,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单独命题或从题库中选题。抽考课程、命题人员均应保密。

第三章 命 题

第十九条 所有考核课程的命题,一律以该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基本要求为依据。命题要侧重于检测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及其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以课程的全部内容为范围。考试课的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暗示试题范围、试题内容,不得依据试题划定复习范围、拟定复习题纲、复习参考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进行。期末考试和学院抽考课程的试题,题型应多样化且不少于五种,既有客观性试题,也有主观性试题;既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题,也有适当的高难度试题。试题应表述正确,文字简练,分值配置合理,题量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当。

第二十二条 试题必须经过标准化处理,避免歧义表述,试题间相互暗示,给分点与分数不相符,发生评分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的试题均应命制两套,试题份量难易相当,同时拟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经审核合格后由教务处确定其中一套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试题可从试题库中抽取或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进行,各教学单位要成立命题领导小组,由院(部)长(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各研究室(所、中心)主任组成。

各教学单位命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领导本教学单位的命题工作;

(二)确定命题人员,审核试题;

(三)负责考试后对试卷的抽样检查;

(四)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分析,总结考核经验。

各教学单位应将经审核合格的试题由组长签署后连同标准答案于考试前三周报教务处或按规定由本单位据以制作试卷。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课教师所在研究室(所)和实验室、二级学院(部),教务处三级审题制度。任何一级发现试题的全部或部分不符合规定时,都应要求命题单位或命题人员修改或重新命题。

第二十六条 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能力、分析论证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不应有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写现成答案的试题。

第二十七条 口试题应采取先拟试题后配题签的办法,每个题签以2~3题为宜,要难易搭配适当,以半小时内答完为限。题签总数应至少比考生人数多出五分之一,且不能有重复的题。考生口答完毕后,主考教师应当面评定基本成绩,待全部口试结束后,经各考场主考教师集体研究决定后再按规定报送。

第二十八条 凡同一专业开设的同一课程,无论分几个教学班或几个教师主讲,均采用同一套试题在同一时间进行考核。在不同专业相同层次开设同一课程,使用教材及教学时数相同,若考试时间相同,则可使用同一套试题,若考试时间不同,必须使用不同试题。

第二十九条 命题人员必须按统一格式打印或书写试题,并留足能容纳试题答案内容所需的空格。书写试题必须使用蓝、黑色钢笔,字迹清楚。

第三十条 试题运行过程要严格保密,把好“命题,审签、交接、打印、封装、保管”关。如有泄露,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末考试和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统考期间,学院考核办公室设在教学楼,考核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组成增加有关院领导、教务处工作人员、保卫处工作人员、后勤办有关人员,职责增加考场值班、保证考场正常使用、处理考生突发疾病等。

第三十二条 期末考试和统考期间,设有考场的教学楼实行封闭管理,凡不参加考试的学生和没有工作任务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场监考人员原则上应按每个标准考场2名监考教师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和统考期间,教室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考场的标准化布置、卫生打扫和桌椅、灯光等的完好。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期间,学生不得有在考场周围高声谈笑、打闹等行为。违者,将视其情节以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五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于考前30分钟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的考场应考,并按规定的座次就座,将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置于考桌右上角。考核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者,以旷考论处。对于不按规定就座的学生,监考教师应记入考场记录并直接决定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

禁止学生敞怀、穿拖鞋、衣冠不整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应责令有此种行为或表现的学生改正,如果因此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七条 除开卷考试外,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草稿纸记载或包含考核内容的物品进入考场。

试卷、草稿纸和答题纸均由教务处或有关教学单位统一印发,并实行盖章有效制。如发现个人自备纸张或无章卷纸者,按考核违纪处理。

学生擅自带入考场的图书资料、物品,在开考前应一律堆放在讲台上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听劝阻者,以违纪论处。堆放在讲台上或指定地点的图书资料、物品丢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保证就座的桌面整洁,无任何与考核内容有关的字迹。考桌上只准放置考核必备的证件、文具和器具。

第三十九条 考核过程中,学生在自己决定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自动交卷处理,并不允许再次进入考场。

考核进行到30分以后(含30分钟),考生可以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必须交回试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停留、交谈、喧哗,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答卷限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在规定的纸张正面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要整洁。答卷前应在试卷统一的地方写好自己的专业、班级(行政班)、姓名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发现试卷有字迹不清、卷面缺损等情况,就举手请求监考人员按规定处理,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或回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必须维持良好的考场秩序。学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或吃东西,不准交谈,不准以任何理由使用任何形式的通讯工作,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传递试题、卷纸、草稿纸和允许携带和图书资料,不准互借文具,不准在考桌上书写与考核内容有关的字迹。

第四十三条 考核的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纸等整理好后翻扣在桌面上,并按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离开考场的规定,有秩序地离开考场。若不听监考人员指令,继续答卷,其试卷作废,按违纪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若考生擅自不交卷,其试卷作废,视为违纪,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阅报、备课、批改作业,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互串考场,不得给学生解释题意或暗示或启发考生答卷,不得随意提前或延长考核时间,不得擅自找人代监。

第六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原则上只能由专职教师担任。期末考试和各类统考期间,所有专职教师均应参加监考,各教学单位应按要求派足监考教师。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试卷及必须的考核用材料,核对试卷袋上记载的试卷份数和粘贴的学生名单是否相符。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领取试卷后立即进入考场,检查证件、核对考生身份,督促学生对号入座,清查桌椅,清理考桌上除按规定可以放置的文具等外的任何杂物,整顿考场秩序,做好开考准备。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于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考核作弊处理规定,交待注意事项,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分发试卷和卷纸,考试按时开始。

第四十九条 考生开始答题后,监考人员应清查考生人数,注视考场纪律。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试题打印有错漏或不清之处,可写在黑板上或当众说明。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应立即提出警告或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按规定报考核办公室处理。

第五十二条 考核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核结束铃声响后,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发出指令:“整理试卷,试卷翻扣桌面,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收集并清点试卷,装入试卷袋内,送回办公室或教务处并签名。

第五十三条 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一式三份,如实记载应考人数,缺考学生姓名及原因,考场秩序等情况;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场要同时详细填写违纪、作弊的考生姓名、座号、过程、情节、证据和态度等,于考试结束后一份装入试卷袋内,一份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一份连同违纪、作弊证据送考核办公室或教务处。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切实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

监考人员如有失职或舞弊者,学院按有关规定予处分。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核管理规定,以旷考处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在考场周围高声谈笑、打闹等,但谈笑内容与考核内容无关的;

(二)进入考场后不对号入座,擅自换位或移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和调动者;

(三)将规定不能带入的图书资料、物品、自备纸张、无章卷纸等带入考场,经监考人员劝告,仍不放在讲台或指定地点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交卷后在考场内停留、交谈、喧哗者;

(六)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专业、班级等,或用不符合要求的笔和不同颜色笔答题,或在试卷上留有其他明显标记的;

(七)在考场内吸烟或吃东西者;

(八)考场结束铃声响后继续答卷者;

(九)擅自不交卷者。

对违纪考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在考场周围高声谈笑,内容与考核内容有关的;

(二)答题过程中有交谈、左顾右盼行为已被监考人员制止过一次而重犯者;

(三)夹带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能够载明考核内容的物件的;

(四)在考桌、手臂等上面书写与考核试题有关的内容的;

(五)偷看他人答案被当场发现者;

(六)传递或交换试卷、写有答案的纸条者;

(七)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者;

(八)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九)将答卷带出考场者;

(十)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者;

(十一)其它违反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舞弊行为。

对作弊考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而对监考人员及考核管理人员有顶撞、谩骂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给予纪律处分,按下列规定决定:

(一)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24小时内讨论决定后予以公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24小时内讨论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公告,其中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论批准。

第六十条 考核管理者和监考人员违反考核管理规定,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范围及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4小时内予以处理。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六十一条 评阅试卷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公正严肃。评分仅以卷面答案为依据,不得掺杂或考虑对学生的好恶印象、学分态度、平时表现等。

第六十二条 考试课的试卷由考核办公室全部采用统一标准密封。评卷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研究室(所)、实验室统一设置阅卷场,实行集体阅卷制度。

评阅考核答卷时,应先按标准答案或答案要点进行试评,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十三条 评卷期间,各教学单位应确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教学单位要保证评卷教师能集中精力评好试卷;

(二)非经主管院长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抽调评卷教师作评卷以外的工作;

(三)评卷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指定阅卷点进行评阅;

(四)采取流水作业,集中阅卷的教师不得少于3人;

(五)非经研究室(所)主任同意,非评卷教师不得擅自参与评卷工作。

评卷工作必须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并将期末考试试卷送教务处。

第六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学院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六十五条 试卷阅毕,研究室(所)要指定专人进行复查,对成绩不及格的试卷,须由研究室(所)、实验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教学骨干复核并签名。

期末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组织专人统分,并填写《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各一份。

第六十六条 各研究室(所)、实验室要组织任课教师按成绩评定比例的规定正确计算出课程的总评成绩,并填写《考试(查)成绩登记表》、《各研究室(所)课程考试(查)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两份于试卷评阅完毕后3日内送二级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各研究室(所)课程考试(查)成绩分析表》也可按学院规定在院内局域网上传输、报送。

第六十七条 期末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各教学单位须将汇总审核的《学生成绩报表》、《各课程考试考查统计表》、《考试、考查不及格学生、课程报审表》报教务处。

第六十八条 填写《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报表》时,必须注意完成下列事项:

(一)要核对无误,如有更改之处,应有更改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对有名字而无成绩的学生,要查明原因并注明;

(三)对有成绩(考卷)而无名字的学生,要及时报告教务处清查,同时在相应表上注明;

(四)只能用钢笔和蓝、黑墨水,应注意填写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考试和考查以及日期等项目,并签名。

第六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对本学期所有考核课程的试卷评阅组织进行抽查。原则上按该课程考核学生的10%有重点地组织抽查。

教务处在必要时可以调阅、抽查试卷及各教学单位的成绩记载材料、考核分析材料。

第七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但只能选其一。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每门课程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未通过的课程,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选择重修。正考不及格的课程,如果学生选择了重修,就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该课程以后不能选择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只能选择重修,不能选择补考。

凡是参加补考的学生,一律以考试卷面成绩为准,且在成绩记载时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于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由学生根据学校安排该课程的时间自己选定。缓考成绩按考试课成绩比例评定和登记。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另行安排补考,按学校关于重修的相关规定执行。缓考课程的考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再次提出缓考申请。

第九章 成绩复评

第七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如果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按照如下规定申请成绩的复评:

(一)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成绩复评申请,交课程所在学院(部)申请成绩复评。

(二)课程所在学院(部)接到申请后,应当确定教研室主任和两名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考核成绩复评组,对原试卷进行重新评定,并在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

(三)如果确系原评卷教师漏登、计分发生差错或者评分不当,考核成绩复评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连同原试卷、原评卷教师的解释、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院长(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对原成绩进行修改。对原评卷有误的教师和复评时不负责任的院(部),教务处应当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如果在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考核成绩复评申请,视其对成绩表示认同,课程所在学院(部)不再受理学生考核成绩复评申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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