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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2013-03-12 16:12  

甘政院发[2005]85号文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有效防止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障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

教学辅助类(C)。

2、教学事故按情节和后果分为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较大教学事故(Ⅱ);严重教学事故(Ⅰ)。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级别

序号

事 故

级别

A1

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早退1分钟以上5分钟以下

A2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教师一学期内私自减少课堂教学(实验)2学时以下,或减少实习等教学时间2天以下

A3

每学期教学工作开始前,不按时制定课程进度计划,不按时填报课程进度表

A4

在教学工作中,未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或未进行课堂考勤

A5

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等教学资料

A6

考试前未按规定的时间上报试题和标准答案

A7

教师上课接听、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A8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一学期内未按要求布置批改作业半数以上

A9

导师(班主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学生选课出现严重失误(5人以上)

A10

监考时不遵守监考守则,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A11

考试后未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规定要求阅卷评分、报送学生成绩;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漏报、错报学生成绩人数占应报人数3—5%之间(含5%)或5%以上

Ⅲ(Ⅱ)

A12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A13

无特殊情况,私自调课或找人代课以及私自调换监考;私自调换上课、考试时间、地点

A14

一学期所授课程教案缺失1/2以上

A15

监考教师不负责任,不认真清理考场,放松对考生的要求,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丢失试卷,影响考生成绩或整个考试工作

A16

无正当理由,拒绝教学行政部门、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课程质量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A17

指导学生专业实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纪律松懈或发生安全事故,或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毕业论文出现原则性错误

A18

教师旷课(旷监)、擅自停课、无故缺课或上课(监考)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

A19

教师在授课内容上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在授课期间内纠正

A20

教师在授课中没有讲稿、教案或违背教学大纲授课

A21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A22

未按教学计划授课,造成1/3以上教学内容未完成

B1

调课后通知不及时或未通知造成误课5分钟以上

B2

一份试卷出题或印制出现3处以上错误

B3

教学工作开始前,无正当理由未落实任课教师,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或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任课通知书、课表、考试安排未能按时下发送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B4

未按规定时间领取或发放教材,或任课教师擅自使用未经本院批准使用、配发的教材

B5

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材订购计划或订购教材,造成开学两周内(或三周和三周以上)学生上课没教材

Ⅲ(Ⅱ)

B6

教学单位未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调整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B7

管理部门、人员印制试卷出错或漏排、错排考场导致该门课程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必须重考或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

B8

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造成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成绩

B9

教学或管理人员向学生泄露试题或阅卷、登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教师命题严重脱离教学大纲要求或违反学校命题规定,造成试题质量低劣,影响公正、客观考核

B10

未经学校批准,教学单位或有关部门擅自通知全校或二级学院学生停课

C1

教学辅助及其他部门配合教学失误,造成误课或延误考试5分钟以下(含5分钟)或5分钟以上

Ⅲ(Ⅱ)

C2

教学基本设施报修后,由于人为原因2日内未能及时修理,影响正常教学

C3

工作失误导致停水、停电,造成教学、实验不能正常进行

C4

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丢失、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对事故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视其认错态度,扣除其当月5~10个院内津贴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属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和接受批评的态度扣除其当月11~20个院内津贴分;属严重教学事故,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扣除21~30个校内津贴分。

3、发生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事态的扩大。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于当日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审批表》(见附件),报教务处。

4、经查属个人责任,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属部门责任,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5、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较大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者,一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务);教师在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和较大教学事故4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3次以上者,调离教学岗位。

6、凡造成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各类评优的资格。

7、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较大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8、因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器材、仪表及设备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9、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程序: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较大教学事故,先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作出处理决定;严重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10、对较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应记录责任人教学档案内。

11、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扣发的校内津贴,一般教学事故由各教学单位扣发。较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财务处扣留。

第五条 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解聘。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范围及处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甘肃政法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审批表”

附:

甘肃政法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审批表

单位

事故责任人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类别

事故级别

事故情况

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校领导

意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校长办公会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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