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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调、停课管理暂行办法
2013-03-12 16:09  

(甘政院发[2005]5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课堂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进程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任课时间和任课地点的调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完成教学任务,经申请批准后中止教学活动。

第三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擅自变动课程安排。

第四条 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停课。

(一)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全校性活动占用上课时间。

(二)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上课。

第五条 调、停课基本原则

(一)整学期需调停课的时间规定在课表下发后一周内,开学后课表原则上不再变动。

(二)调课时充分考虑调课后教学效果,周课时较多的课程原则上隔天安排,杜绝一门课程一天连续安排4个学时以上。

(三)调、停课后必须补课,补课计划要周密、详实,保证质量。

第六条 调、停课手续的办理

(一)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

(二)全校性活动需要调、停课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教学管理部门方可发出调、停课通知。

(三)因病、因公、因事需调、停课的教师,必须填写“甘肃政法学院调、停课申请表”,说明调、停课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拟定补课计划,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师不得私自与学生协商后调、停课。

(四)调、停课6学时以内(含6学时)由教务处审批;6学时以上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五)调、停课应于上课前两天办妥手续。因情况紧急无法在上课前两天办理的,须在上课前以电话形式告知教学管理部门,手续随后补办。

(六)调、停课手续原则上由教学单位教务干事办理。调、停课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调、停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授课学生所在学院存留。学生所在学院收到调、停课审批表后应尽快将有关事项通知学生,涉及全校的公共基础课程和通识课程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书面张贴通知,提前告知修读学生。

第七条 为尽可能减少调、停课次数,各教学单位在落实任课教师时充分考虑拟任课教师进修、培训等情况;根据学分制管理的特点,调、停课时最好安排其他教师上课,不调整学生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控制调、停课,并督促检查调、停课后的补课教学质量。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将对调、停课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九条 不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者,或办理调、停课手续后不补课者,均按照《甘肃政法学院教学事故范围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聘教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3年12月15日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的《甘肃政法学院课程编排与调课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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