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院发[2003]14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激励和督促学生创造性学习,贯彻学习成本均衡负担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
除弹性学制、导师制、辅修制外,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适用于普通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学生。
第三条 普通学生的大学外语课程一、二、三级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办理重修手续,但不参加相应级别大学外语课程的教学,由学院组织于当学期期中参加重考。重考不及格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跨专业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作为专业选修课学分,但所选课程的考核与所跨专业对该课程的考核要求相同。
普高学生一般应在相近专业的课程内选课,跨院选课须事先写出申请,经所选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根据学院各个普高专业的收费标准和学分成本的计算办法,确定学分成本为1学分70元人民币。
专业收费标准调整后学分成本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条 学分制学生辅修、超选学分(即超过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控制最低学分数选修学分,不论是否实际取得学分)的收费标准为:
辅修学分按1学分70元人民币收取费用;
超选学分按1学分40元人民币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生欲取得更高成绩而要求再考(刷新考试)以及参加毕业前的重考,均按30元人民币/门收取费用。
除前款规定外,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考核不及格等其他各种原因补考一次仍未及格需的重学的课程,按1学分70元人民币收取费用。
第八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申请毕业的本科学生,其学费按取得学分核算收取。
第九条 辅修学费的收取按《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超选学分费用由学生在第七学期交清,即各二级学院汇总统计超选学分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条 重修学分费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前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收取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上交学院60%,返还各二级学院20%,教务处留20%。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所留费用用于重学重考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2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