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院发[2005]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保证在教学过程中使用高质量教材,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校教材工作和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使学生获取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和基础。
第三条 学校各类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都应使用相应的教材。
坚持以选用获奖或公认水平较高的新版教材为主,以学校特色鲜明的自编教材为补充的原则,并采取其它有效制度和措施保证高质量教材在教学过程中的及时使用。
第四条 教材建设与选用要贯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教务处是教材建设与选用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各二级学院(部)完成教材建设与选用的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材工作方面的评审、咨询、业务指导作用。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基金,用于教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学校教学过程中使用教材的评估和自编教材评奖制度。
第二章 教材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建设成果主要体现为学校自编教材的立项、出版和使用。
第七条 教材建设必须坚持有规划、出精品、成系列的原则,紧密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的实际水平、特色和需要。
要根据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和调整的实际需要,科学地制订和实施教材建设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教材建设规划要服从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八条 学校教材建设的重点为:
(一)能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实力、水平和特色,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课程体系调整和课程建设成果的选修课教材;
(二)尚无公开出版的公认水平较高教材的必修课教材;
(三)鼓励电子教材的研制、开发和推广使用。
第九条 教材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学校根据教材建设规划实行年度教材建设计划立项。
立项选题由教务处根据规划提出或由二级学院(部)提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或申请,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以招标程序或其他程序评审,评审结果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教材,要按期完成编写任务。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对立项教材的编写进度予以监督检查。对明显不符合编写期限要求的,可提出撤销立项的建议。
编写任务完成后,由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或聘请专家审稿。经专家审定认为符合质量要求并可作为教材使用的,方可出版发行。
第十一条 立项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第十二条 主编和主审,必须符合资格。必修课教材的主编和主审应由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强编审能力,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建树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其他教材的主编和主审,原则上也应由具备相当能力和水平的高职人员担任。
其他参编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该门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实践,具备一定的编写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立项自编教材的出版和使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在教学过程中可作为相应课程的教材使用。
立项自编教材出版后在教学过程中可使用四年。超过四年仍有选用必要的,应重新立项修订。
立项自编教材发售后的收入分配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要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成果作为教改立项、教学成果评奖的重要内容。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教材研究制度,切实采取措施,将教材研究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 教材选用与发售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要以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择优选用为核心,遵循先进性、发展性、系统性、实用性原则。
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必须选用公认水平较高的新版教材。
要优先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国家规划和国家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
要结合专业、课程及学校教学条件实际,积极选用国外原版优秀教材等双语教材和各类电子教材。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每学期在确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时,同时组织各研究室选择各门课程拟使用的教材。
各研究室参照教务处印发的推荐选用教材目录或其它教材出版信息,由研究室主任组织本室所有教师集体讨论提出拟使用的教材,经二级学院(部)主管院长(主任)审签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不符合学校教材选用规定的教材可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教材一经选定必须在教学中予以使用,任课教师和学生不得拒绝或更换。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教材由学校教材中心统一订购和发售。
禁止二级学院(部)及班级自行订购和发售教材。
第十九条 实行学生教材款预收制度。学生教材款预收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教材经费全额自负。学生应从教材中心领购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各门课程的教材(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各类学生应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必修课教材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以年级行政班为单位统一领购,选修课教材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统一领购。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经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查同意后,可向学生推荐除选用教材外的教学参考书或资料,由学生自愿购买。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领取选用的教材。
除因专业、课程的特殊性而需配发相应课程教材的教师用书外,只发给教师所任教课程的教材。
教师任同一课程的教材每两年换发一次,如遇该课程教材修订或更换时,应重新给教师配发。
教师应凭二级学院(部)签字盖章的任课证明到教材中心领取教材,并填写《甘肃政法学院配发教材报销表》。不担任课程或不出具任课证明的教师,教材中心不予领取教材。
教师教材费由教务处审核并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按年度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和规范教材库存管理,减少积压,避免浪费。
教材发售后,除下列情况外不予退换:有印刷、装订错误;由于管理工作原因发错教材;由于学籍变动需更换且无污损的教材。
第四章 教材评估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制定科学的教材评估指标体系,健全相关制度,开展选用教材的适应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专业教学计划修订和调整的过程中即进行教材评估工作,使新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有相应的教材保障,并为提出教材建设规划项目选题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个教材建设规划完成后,进行规划项目的评优工作,确定已完成教材建设规划项目中的优秀项目并予以奖励。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部)组织自编教材的编写人员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等奖项的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教材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政法学院预收学生教材费的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