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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09-13 15: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可以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的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8年。

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制为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年,具有学籍的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不得超过4年。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和双学位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学籍决定书,取消学籍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学生注册后方可参加选课、上课和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四)学习年限届满的。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

重修课程、辅修课程以及重考课程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公布的标准缴纳相应学费。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课程学分。

学生不得参加没有获得学校选课批准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不记录学生自行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的情况。

学生选课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试、课程设计、论文撰写等,以及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考查主要是针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含出勤、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平时测验等)、期中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必修课程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的成绩比例一般为1:2:7,选修课程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的成绩比例一般为2:2:6。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或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NP)记分,并实行学分绩点制。

教学单位可根据学校规定和课程教学目标,统筹确定课程考核方式、成绩比例及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管理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随班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注意见,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得补考,学生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学分按照学校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无法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获得批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考核资格,其成绩记为零分。

(一)缺课时数(含请假)超过该课程课时总数三分之一者;

公共体育课缺课时数(含请假)上限为体育课课时数的四分之一。

(二)未按教师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次数超过该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三)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次数超过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经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擅自缺考或考核时迟到15分钟以上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

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学校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患重病或意外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学生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获准缓考的课程组织一次补(缓)考。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同时进行,在学期开学初举行。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课程、违纪或作弊课程,体育课除外)或申请缓考的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缓)考。补考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补考实际得分记载,缓考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缓考后总评成绩记载。

学校组织的补(缓)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某门课程考核已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可于下学期开学初申请刷新考试。学校组织的刷新考试与补(缓)考同时进行。刷新考试成绩以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的考核不合格课程(必修课)组织一次重考。重考在学生毕业学期举行。学生重考课程学分总数不超过毕业规定学分的10%。未修读的课程不能安排重考。

学生重考课程,必须于考核前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注意见,在教务处办理重考手续。未办理重考手续者,学校不记录其考核成绩。重考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重考实际得分记载。

学校组织的毕业生重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符合条件的成果,可以按照学校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申请创新学分。创新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出具成绩单。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重修、免修与辅修

第三十条 成绩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成绩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学生重修课程,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选课,报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重修后总评成绩记载。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学校不予记录课程的学习、考核情况。

学生重修课程一般插班修读;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学校单独编班授课。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重修不限次数。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

学生免听课程,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注意见,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查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不听课,但必须参加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免听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考核后总评成绩记载。

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学生免听课程不予减免学费。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学分平均绩点为4.0以上)的学生,可以免修部分课程,每学期免修课程最高不超过6学分。

学生免修课程,必须于每学期选课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注意见,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组织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方可免修该门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免修考核实际得分记载。

公共必修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习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一或二年级时可以申请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及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有不及格课程或学习困难的学生不得参加辅修。

经批准辅修的学生选课,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辅修课程的选课,报教务处备案。辅修课程的学分和绩点按总评成绩记载。未被批准辅修或未办理辅修选课手续的学生,学校不记录课程的学习、考核情况。学生辅修管理按照学校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要求转入其他专业的;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生;

(三)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四)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五)其他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入学三个月后有新发现的生理缺陷、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习所学专业,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二级学院证明,认为可以学习其他专业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转专业。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或者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因所学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标准、程序按照学校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报甘肃省教育厅或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在符合转学条件的前提下,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教务处审查并公示,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报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被批准转学并正在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四十条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补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免听。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六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一)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二)参与创业实践的;

(三)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赴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给予其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复学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复学,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注册。学生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休学的,复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学生修读情况将复学学生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原则上,休学、保留学籍一学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保留学籍一学期复学的,经学生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休学、保留学籍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算入在校时间。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学期平均学分(即学生自入学以来成绩合格课程的累计学分数除以自入学以来累计学习的学期数)。学期平均学分每学期计算一次,出现学期平均学分不足15学分时,给予学业警示。

因转专业或转学转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计算学期平均学分时,在校学习的学期数可以减少2学期;休学、保留学籍学期不计入学生在校学习的学期数。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累计四次学业警示后又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而无正当事由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应申请延长修业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延长修业但未被批准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的或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同意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上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退学学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办理完成退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其中,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学分达到毕业规定学分25%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五十一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学生申诉规则执行。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德、智、体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对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毕业规定学分的90%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规定学分的90%(不含),且学生本人不申请延长修业或者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按退学处理。其中达到毕业规定学分的25%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五十四条对结业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结业学生未修读或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以旁听方式或自修方式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学分予以认可。

(二)结业后一年内修满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或者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三)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察看期尚未到期的,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后,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五十五条 学生有些列情形之一,不能毕业或者结业: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学生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并且学习年限届满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强制措施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相应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转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的,应当注销学籍。学生注销学籍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离校。

第十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提前1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毕业规定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各项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学生提前毕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和课程修读计划,二级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及课程修读计划审核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无违纪行为,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至少应修满毕业规定学分的75%,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二)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由二级学院安排修读课程。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不能换发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缴纳标准学制四年的学费。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年限后,可继续学习。学生延长修业的最长年限为2年。学生延长修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办理延长修业手续,必须在每年6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时间为一学年。

(二)被批准延长修业的学生,学籍列入下一个年级。学生应当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补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学生延长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达不到要求的,按第五十三规定处理。

被批准延长修业的学生,必须缴纳延长修业期间的有关费用,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

(三)被批准延长修业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中途停止学业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休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者擅自旷课、停学的,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接受本科教育的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甘政院发[2009]18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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