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院发[2004]23号)
为了规范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教学问题研究、评议、评审机构。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二级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领导,在各二级学院 (部)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
第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有较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热心学院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中青年教学骨干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办公室主任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 校长为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他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或临时专业委员会。学院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均隶属于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评审学院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学科设置、专业设置及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审学院教学方面的有关政策、条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评审学院重点课程建设计划,审定各类课程建设规划,指导督促各类课程建设,评审院级精品课程。
第十三条 评审院级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评审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四条 评议、推荐报请上级部门奖励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为学院教学管理提供建议,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学校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十七条 评议校领导交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并及时向周围教师和学生宣传院教学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等。
第四章 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他委员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聘请,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应是本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本二级学院(部)内行使和承担与第三章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