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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2013-03-11 15:17  

2004年9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教学行为,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教学工作包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与教材、教学任务、备课与课堂教学、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课外作业、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学业成绩考核和教学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可参照此规程执行。各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专业、学科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教学工作细则。

第二章 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条 专业培养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等的基本依据。全体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都应对此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

第五条 专业培养计划由二级学院院长在学院宏观指导下,负责组织具有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制定和修订。

制定、修订专业培养计划的一般程序是:

(1)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基本需求和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论证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

(2)学习、理解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教务处提出全院制定、修订专业培养计划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3)二级学院院长主持负责,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制定、修订培养计划方案,并经院务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4)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为全面贯彻、落实专业培养计划制定各项具体配套制度、措施。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生认真学习,让每一位师生了解并按专业培养计划及配套措施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专业培养计划的汇编。教务处应及时掌握专业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与相关二级学院(部)共同研究解决。

第八条 专业培养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组织论证后可做相应的微调。专业培养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在必要时可进行全面修订。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与教材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教材、实施课堂教学、组织实践环节、进行考核评估和学生学习指导与选修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大纲后方可组织教学。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均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

第十条 教学大纲应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学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由开课二级学院(部)或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有关教师编写,经二级学院(部)院务会议或专家小组审议,分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后施行。也可确定直接使用国家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汇编(送教务处备案)。各二级学院(部)应通过网络、汇编、学习指南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及时让全体师生明确课程教学要点与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课程教学质量。每门课程均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主任负责选订,并经分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审议批准。需选用自编教材的按学院有关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各专业应按学院要求优先选用省级以上获奖教材、部级统编教材或公认优秀教材。

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订用一种教材。选用一种以上教材需经教学部门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教学参考书或资料由学生自愿购买,不经由教材科统一发放。

对选用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需经二级学院(部)提出,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职称教师编写具有特色的高水平教材、讲义,防止教材编写上的低水平重复。学校严禁任何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大学教师担负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育质量。任课教师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或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主讲教师制。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知识面较宽,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门课程内容,能较好地把握、讲授教学难点和重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本学科的发展状况;

(2)在讲授方法上,能做到深入浅出,富于启发性,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在上一学年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中获及格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负责聘任,报教务处备案。各二级学院(部)在聘任主讲教师时,应坚持择优原则。

要保证教授、副教授的开课率。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1门以上课程。

未获高教系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以及未满1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经历的本科毕业生,暂不能担任主讲教师,可以承担辅导答疑、习题实验、实习指导等辅助性教学工作。不具备主讲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特殊情况需聘任不具备条件的教师担任主讲,二级学院(部)应提前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新上岗教师和开设新课的教师,二级学院(部)在开课前应组织试讲,并检查备课教案,合格者方能开课。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的连贯性,一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只能由一位教师主讲。同一班级的同一门课程若因课程特性或其他特殊情况而需多人分段主讲,需经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对不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主讲,教研室应认真规划教学进程、统一教学要求,统一进行考核并严格执行。

担任主讲的教师一般中途不得调换或停课外出参加活动,特殊情况要作好妥善安排,1周以内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同意,1周以上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要对本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在进行教学工作时,应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教书育人。

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吸纳现代教育理念,及时更新教育思想,切实改进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应积极申报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和课题。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安排教学任务。每学期第14周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总表报教务处审议,待教务处核准后各二级学院(部)于第18周将教学任务书下达给承担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个人。教师应积极承担所安排的教学任务,不许以任何个人理由拒绝。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教师教学能力合理安排教师教学任务。学校在有条件的课程中推行教师挂牌上课制。

教学任务安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应签署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五章 备课与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备课是组织好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无论讲授、练习、实验等课型都要认真备课。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

(1)研究和掌握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地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注意课程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力求少而精;

(3)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及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程的教学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结合学生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教学方法、方式和手段,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4)要特别注重教材内容,适当介绍前人进行探索的经验教训和学术前沿动态,诱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5)要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讲授与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意把传授知识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大纲与课程特点,充分考虑学生实际,编制好教学进程。应将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与要求、教学内容难点与重点、主要教学环节特别是实践部分的设计与安排、考核形式与手段等内容,简明扼要地表现在教学进度表中。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部门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在正式开课之前,任课教师一般应备好一学期课程的内容,即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章节的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的确定,教学内容及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学方法、手段的选用、参考书目和作业的布置等。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能以偏概全,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若因教学内容改革需对原有教学进度作较大变动时,应至少提前2周向教研室提出,并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讲课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对上机操作、实验演示、电化教学、多媒体等教学手段或方式的配合应提出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于每学期第3周组织对教师备课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教案内容应该详细、齐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培养素质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各单元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明确;

(2)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3)能反映最新的学科前沿发展动态;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5)要有系统性和逻辑性,做到重点突出;

(6)注重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7)要特别注意科学及思维方法论的培养和训练。

第二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学场所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教师上课时要关闭通讯工具,不接打电话;不在教室内吸烟;不能对学生作不正确的引导;注重教书育人。

教师课堂教学要充分注意教学板书的设计,书写工整规范,切忌随意杂乱。

第二十八条 教学活动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15%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教师授课时应使用普通话,力戒讲方言。课堂语言要力求做到准确、简炼、清晰、生动、活泼。

学院鼓励、支持各二级学院(部)根据专业、学科特点,积极推广使用双语进行教学(如外语教材、中文授课,或部分中文讲授、部分外语讲授),并逐步过渡到使用外语教学,使双语教学授课的比例达到10%以上。

第三十条 课堂讲授,不拘一格。学院支持、鼓励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特长,不断积累教学经验,创建独特的教学风格与特色。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处于积极探索新知的主体地位。

教师应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及综合能力。课堂讲授结束后,课外阅读或课外作业应纳入课程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要加强教学督导和检查,并组织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月至少进行1次),对本部门、本教研室开出的每门课程每学年都应听课10学时以上,及时掌握教、学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第六章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课外作业

第三十二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适当安排,并列入课程进度计划。必须配合课程讲授的重点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目的与要求。习题课所选题目应能开阔思路,加深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带有综合性,要重视培养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和计算工具的能力。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可视具体情况采用班级讨论、小组讨论、分组辩论、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 讨论课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和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模糊的地方,纠正错误的观点,力求既能加深和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更能使学生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提高。

第三十四条 辅导与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了解学生接受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自觉的学习态度和独立思考能力,并能起到督促和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的重要作用。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配有专职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主讲教师也必须定期参加答疑。

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有重点地进行。周学时4以上的课程至少每2周安排1次,周学时4以下的一般每3周安排1次。辅导、答疑应做好记录。

鼓励利用校园网进行师生交流、开展答疑。

第三十六条 进行辅导、答疑时要注意对学生启发思维、开拓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好的学生要引导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谆谆善诱,耐心辅导,启发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在辅导答疑时间内,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个别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分期分批,有计划地预约少数同学进行质疑与讨论相结合的辅导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各二级学院(部)应于每学期第18周收集、整理本学期所属教师的答疑卡等辅导答疑资料。并组织1次学生座谈会或调查,对辅导答疑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解题的能力,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进行学习,必须布置和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作业。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地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并作好记录。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检查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潦草、马虎、画图草率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别人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完成作业情况是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作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者,平时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四十条 根据课程特点,作业一般要求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最少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1/3或作业题量的1/3,其余虽不批改,但必须进行检查。各门课程的作业量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来确定和安排。

各门课程的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和设计方案等均应在学期结束时,由二级学院(部)收交存档。

第七章 实验和课程设计

第四十一条 实验和课程设计是使学生巩固和验证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造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掌握必要的实验方法,并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编写实验报告和相应的从事实验研究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第一次进入该实验室做实验时,应对学生进行遵守本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注意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指导教师要编写好实验或课程设计指导书,根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实验或设计,并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实验仪器和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每个实验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并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审查学生实验的数据,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的实验报告,应退回,实验必须重做。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教育,不接受教育者可令其停止实验。

第四十三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努力增设设计型和综合型实验,鼓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模拟实验的基础上向自拟实验的方向发展,以加强学生实验设计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四条 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的实验课和课程设计成绩做出全面评定,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该课程平时成绩。对于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须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

学生因故经教师同意不能按时做实验,教师应安排时间补做。无故不按时做实验的应写出检查报告,视其情况,由教师决定是否给予补做。未补做实验者,平时成绩以不及格论。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重视实验教学,各二级学院(部)统筹所属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管理,不搞小而全,要充分利用实验教育资源。对跨二级学院(部)实验安排,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同时要加强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鼓励任课教师到实验室带实验。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

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使院属各类实验室逐步对学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提高使用效率和教学效果。

第八章 实 习

第四十六条 认识实习(即见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是使学生对专业、专业生产或设计、研究课题建立感性认识,获得实践实际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调查研究的综合能力,学习专业实践和技能知识,培养劳动观念,增长独立工作能力,密切联系社会的重要实践环节。

第四十七条 各类实习在教务处的宏观指导下,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担负指导实习任务的教研室,教研室主任应组织教师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按照实习的性质和要求拟定实习大纲,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地点的选择,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前提下,贯彻就地就近原则,同时注意选择工作或生产秩序较正常,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的单位。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校内外实习基地。

二级学院、教研室要选聘好实习指导教师,建立实习队组织。带队指导教师应由有指导实习经验,对工作或生产较熟悉,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每次组织实习,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编制实习指导书〔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日程等〕,经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批准后,于实习前印发给师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提高,注意启发思考,开发智能,培养能力。专业实习,有条件的可由学生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分散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巡回检查指导。

第四十九条 实习学生离校前,二级学院要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与保密教育。带队指导教师负责整个实习队的工作,严格执行实习大纲,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实习必须善始善终,按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结束。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并视情况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证明,由带队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条 带队指导教师应有计划地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材料,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以及实习队工作总结。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还应组织相应的答辩。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实习工作总结应在返校后1周内报二级学院。

第五十一条 有学分要求的实习,应进行严格考核。实习成绩评定依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学科的特点,设计、编制各种实习表格,并指导带队教师与实习学生认真填写。每次实习之后,所有相关教学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质量分析。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学生专业培养计划中最后的综合性教学环节,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进一步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使学生获得胜任职业工作的更为全面的基本训练。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主要是调查研究、检索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或实验方案的能力,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实验、研究能力,技术经济分析和组织工作能力,语言表达或设计说明的能力等等。

第五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细则,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应认真学习相关管理文件并切实执行。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应对选题、指导教师、指导工作、评审答辩等各项工作均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担任指导工作的教师,应是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指导教师由教研室研究安排,二级学院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指导任务一般应由本单位教师担任,若确需聘请或委托院内其它部门或外校人员担任指导工作,应经教务处审查,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可采用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一般应在第8学期进行。选题、指导教师、学生都得到落实后,要尽早通知学生,注意熟悉和收集有关资料。同时,指导教师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大纲、指导书、进度计划和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设备材料等。

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不同程度的学生都得到全面综合训练。既要防止包办代替,又要防止放任自流。

指导教师要敢于严格要求,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引导方向,积极解答疑难,注意培养学生勤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精神。

指导教师要向答辩小组实事求是的写出评语和“建议评定等级”。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评审答辩。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审查,写出评语;经评阅人(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写出评阅意见,再组织学生答辩。

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下设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充分考虑校内承担公共基础课程的同专业、学科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

本科评审答辩工作一般不聘请校外人员参加,个别专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聘请校外评委,须提前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

答辩提问的内容一般应是与题目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为了考核学生知识面的宽窄,也可以提一些与专业培养目标一致的其他问题,力求全面地考核学生的实际水平。

答辩时必须有文字记录,并妥善保存,以便查考。凡评审答辩中的任何内部意见和看法都不得向外透露。

第五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较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参考标准。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评语和记分相结合的办法。记分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制。

应从严掌握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防止分数贬值或者搞“照顾分”、“人情分”等,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15%,良好比例不超过25%为宜。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最后成绩由答辩小组以无记名方式集体评定,专业答辩委员会审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成绩确定后,任何个人不得更改。对评分有异议的,由教务处负责受理,确需再议的,应按程序由专家集体确定,并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

第十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六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其目的是为了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六十一条 每位任课教师均应更新课程考核评估的观念,加强考核改革。每位任课教师均应承担监考任务,并严格按照学校、二级学院(部)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六十二条 考试、考查应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并能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教研室必须认真研究和恰当地掌握试题的难易、份量及覆盖面。

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期末综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期末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事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报告、论文、个别质疑等。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考试、考查方法应尽可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笔试、口试、开卷、闭卷)。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要求,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要注意理论考试与实验、实践操作结合。严禁任何作弊行为,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与实际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答疑,更不能泄题、或打人情分。对违反考试纪律者,一经确实须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宏观指导与统一协调全校考核工作。

每学期第12周教务处应制定本学期课程考核的整体安排,报主管副校长审议,待批准后下发各二级学院(部)。

教务处负责审议各二级学院(部)的考核工作计划;协调公共课程教学部的监考人员安排;为各二级学院考试监考交叉派出巡视人员;加强对各二级学院考试工作的督查。

第六十四条 每学期第8周各二级学院(部)应制定本学期课程考核的详细计划,并报教务处审议。

考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主要包括:

(1)依照专业培养计划明确本学期考试、考查课目;

(2)教务处下发期末考试通知与考试日程;

(3)从试题库(或试卷库)中抽取、合成试卷,或组织专人命题,或从外校引进试题;

(4)印刷、制作试卷与保密;

(5)学生考试教育;

(6)考场布置及宣传;

(7)阅卷、统分;

(8)其他考务工作。

第六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之内,评阅教师应评出课程考核成绩,并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单科成绩报表,经研究室主任、分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将成绩分析表、单科成绩报表(一式二份)和学生答卷一并交所在二级学院(部)办公室,同时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学生考试成绩。

第六十六条 漏登、错登学生考核成绩而给学生带来较大影响的,二级学院(部)应追究相关责任人,依不同情况做出适当处理。并由分管教学的二级学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写出书面说明,评阅教师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学生对考核查卷、查分的具体规定。教务处不接受任何学生个人的查分要求,查阅、更改学生考核成绩由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第六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应在每学期第3周之前,将上一学期考试课程的资料整理完毕。一般要以班为单元将考试资料装订成册,每册需有试卷、参考答案、命题说明、监考记录、答卷、考试质量分析等6类资料,答卷部分按照学生的学号顺序整理排列。

各二级学院教务秘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完成所属学生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的登录工作,并使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章 教学管理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教研室是教学工作组织实施的基层单位,各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作用。

各二级学院(部)应对教研室在教师相互听课、教学研究、教改活动及管理方面的任务提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务秘书应全面负责学生补考、重修、选课、辅修专业修读等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完成教务处布置的任务。

第七十条 教务处应在各二级学院(部)对教案和备课情况进行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全院优秀教案评比等活动。

教务处应定期组织全院性教学竞赛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处应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七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程,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学工作管理人员,学校、二级学院(部)应进行表彰与奖励。对无视规程要求,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学工作管理人员,各级组织要进行批评帮助,对情节恶劣者要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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